浙杭视点||医美合规:医美行业刑事法律风险探析及合规建议

浙杭案例/2024/02/22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美容的需求不断增加,“颜值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医美行业成为“朝阳产业”,发展势头强劲,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这对从业人员、机构运营和行业发展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将从刑事法律角度,以医美行业刑事典型案例为样本,分析医美机构在设立、运营管理、诊疗、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并结合医美行业的监管态势,总结医美行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合规办法,为医美行业从业人员和机构的合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推动医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医美机构设立环节的刑事风险

    1.医美机构在成立过程中,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如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药品经营许可,经营肉毒素和玻尿酸等美容整形产品,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1)自2016年至2020年5月间,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揽客户,在释梦美颜馆等处,查获“肉毒素”“玻尿酸”“美白针”等药剂和注射器械,为客户打“玻尿酸”“水光针”“瘦脸针”等美容针剂并收取费用。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并非法经营药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自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间,兰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揽客户,在其住处,查获“肉毒杆菌”“透明质酸钠”“透明质酸酶”等药剂和注射器械等,为客户打“玻尿酸”“水光针”“瘦脸针”等美容针剂并收取费用。兰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并非法经营药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医美机构未取得相关合法资质、未正常开张运营时面向社会出售股权,以及运营后通过活动吸引投资群众签订返款协议投资,单位和负责人均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1)黄某在长沙市筹建湖南某美容医疗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合法资质、公司没有正常开张运营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出售该公司股权,非法吸收资金340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黄某未取得相关合法资质、未正常开张运营时面向社会出售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某医疗美容公司及实际负责人赵某,通过举办“x12周年百万会员大型感恩盛典”活动和以该公司与68名投资群众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88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医疗美容公司和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医美机构运营管理环节的刑事风险

    1.医美机构以销售美容商品、提供美容服务为名开展“医美贷”“美容贷”等形式的医美贷款运营模式,并由此衍生出虚构高薪岗位诱骗整形美容、虚构电子做单投资高额返利,甚至以公司化经营方式成立诈骗集团组织等,涉嫌诈骗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1)邹某伙同他人,以免费整形为诱饵,通过朋友圈、招聘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进行整形手术,并签订书面协议变相承诺向被害人返款,要求被害人在第三方平台分期贷款,之后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款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先后诈骗50余名被害人共1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定邹某以免费提供美容服务引诱消费者进行医美并承诺返款要求办理分期贷款后拒绝返款,构成诈骗罪。

(2)医美机构伙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虚构高薪岗位(“发帖”)吸引被害人前来应聘(“聊户”),以被害人需提升形象气质为幌子(“面试”),利用被害人寻求工作保障的需要,诱骗被害人到医美机构(“带户”)进行巨额美容整形消费(“面诊”),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诈骗罪。

(3)邹某开设家庭式美容店,后因经营不善开始亏损。为维持经营,邹某开始借高利贷且越滚越多。为偿还高利贷,邹某以医疗美容垫资做单投资高额返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黄某等人的钱。邹某将骗来的钱款用于偿还被害人唐某、曹某等人的高利贷本金以及兑现“分红”。经法院审理认定邹某以医疗美容垫资做单投资高额返利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4)胡某与柳某成立某公司后开发“泰浪漫”“泰太美”“泰神奇”三个海外医疗项目,招聘多人任区域总监、经理、财务人员、外联人员、企划人员、医疗部员工等。聘请无医生资质人员乔某、何某冒充境外体检医院教授参与,从而形成以海外医疗为幌子,公司化经营方式的诈骗集团组织。

    此外,还有其他虚构事实的普通诈骗行为,如医美机构员工明知不能提供口罩,仍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诈骗他人订购口罩的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医美机构负责人明知自己没有办理医师资格证资质、以为被害人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诈骗被害人现金数万元,构成诈骗罪。

    2.医疗美容机构不依靠医美服务、医美产品盈利,而通过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医疗美容产品,直接或间接的发展层级下线,收取会员费牟利,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杨某、晁某分别在山东省经营美容院,余某、林某在安徽省经营美容院,在经营美容院过程中均推销KT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等产品。杨某、晁某、余某、林某等人组建群英体系,以KT公司生产的瑞倪维尔产品为依托开展传销活动,加盟者分别缴纳3220元、16100元、32200元购买产品后,即成为KT公司的初、中、高级会员,并有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下线牟利,共计可发展十层下线。群英体系自成立以来,积极发展人员,组织人员培训。经法院审理判决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医美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张某担任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期间,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方式,经孙某居间介绍,让陆某控制的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医美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360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原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

三、医美机构诊疗环节的刑事风险

    1.美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机构和医师有许可证但超范围行医,涉嫌非法行医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1)2019年下半年,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先后为周某、葛某、黄某等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非法获利12230元。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

(2)曾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罗某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经营者,应当知道隆乳手术的实施者必须具备医生资质,但其未认真审查曾某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即聘请曾某为被害人实施隆乳手术,致被害人重伤一级成植物人,严重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3)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下,为他人注射玻尿酸、溶解酶、瘦脸针、美白针、胎盘针、人胎素等美容针剂,造成他人六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4)2019年至2021年,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7名被害人进行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导致上述被害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并从中非法获利10.6万余元。其中,罗某某多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抽取腿部脂肪隆胸手术,致李某某腿部麻木肿胀行走困难。经司法鉴定,李某某左下肢形成深静脉血栓,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肢浅静脉中断闭塞,影响功能,认定为十级伤残,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2.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美从业者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1)美容院经营者王某在哈尔滨市某美容院内,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被害人王某鼻部注射玻尿酸进行医疗美容,致王某颞顶枕叶多发脑梗死,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右眼球手术去除。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十级残;右眼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七级残。经法院审理王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严某经姐姐朋友的介绍,联系焦某某为其注射玻尿酸。两天后,焦某某在某某商务大厦某房间,为严某在额部注射玻尿酸,致其脑梗死及颅内出血、左眼盲目5级。经法医鉴定,严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其重伤损伤与额部注射玻尿酸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焦某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医疗美容技术,心存侥幸擅自实施注射玻尿酸这一专业的医疗行为,最终致使严某重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认定焦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3.医美手术过程中非法实施麻醉进行医美手术,或未采取任何监护措施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尤其是丙泊酚,致使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是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1)张某作为执业医师应当预见到为被害人实施颞部脂肪注射填充手术可能会发生脂肪栓塞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且未按照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对被害人进行术前检查,致使被害人死亡,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刘某在自己经营的美容机构内对被害人汪某实施吸脂手术,向汪某体内注射利多卡因等药物,导致汪某急性药物中毒,后将汪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时,又不顾医生劝阻强行将被害人汪某接出医院,导致被害人汪某因药物中毒未及时获得有效医治而死亡,经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诊疗人员在医美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涉嫌医疗事故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1)国某在2018年才取得外科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国某2019年实施医美手术明显不符合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条件。张某虽取得麻醉医师执业证书,但却明知诊所不具备实施全麻资格仍开展诊疗活动。国某、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应当认定为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国某、张某在某美容外科诊所内对被害人杨某实施脂肪填充手术,造成被害人杨某死亡,病例经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最终经法院认定国某、张某构成医疗事故罪。

(2)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梁某某在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四、医美机构销售环节的刑事风险

    1.医美机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不管是否投入使用,被查获扣押认定为假药后,均涉嫌销售假药罪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1)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店长、股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其为客户注射“肉毒素"、“胎盘素"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2)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无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的进口药物及医疗器械,涉嫌销售假药罪。

    2.将不合格的化妆品作为赠品与正装化妆品搭售,以此逃避监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医美机构从业者高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分别生产灌装含汞焕肌霜、焕颜霜化妆品后销售给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等人销售,金额20万余元。被害人张某从史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医美机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刑事风险

    典型案例:

    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李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购进假冒肉毒毒素、玻尿酸等美容产品,在朋友圈宣传、招揽客户。共计销售带包装和不带包装的各类美容药品200余万元。经对扣押的假冒肉毒毒素进行检验,未检出肉毒毒素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药,该部分假冒肉毒毒素销售金额40余万元。假冒瑞蓝牌玻尿酸等产品销售金额10万余元。李某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许可,相关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涉案保妥适牌、衡力牌肉毒毒素、瑞蓝牌玻尿酸等未经授权许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五、医美行业刑事风险的防范

    医美行业刑事风险的出现可能会让医美行业从业者经营成本增加甚至陷入牢狱之灾,因此亟需注重对医美行业刑事风险的化解和防控。

(一)医美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应依法登记或备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设置采取“先照后证”,即设立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医美机构在开展医美诊疗活动之前,必须根据其拟从事的诊疗服务范围的需要,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以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依法定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美机构应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行业准入资质,避免出现非法行医

    1.对于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主诊医师需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2)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2.对于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医疗美容护士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2)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三)医美机构在运营管理上,应建立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医美机构内部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标准化的工作规范,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从决策人员到执行人员全员经培训熟悉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化解刑事风险。

(四)医美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医美药品销售、诊疗活动操作,做到医生、药品、器械、诊疗过程均符合专业要求和法律规定,尤其避免出现人身损害伤亡结果

    在进行医疗美容的过程中,避免使用不合法的假药、劣药,注意医美手术术前告知程序,沟通好医疗方案、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后让顾客签字确认,减少医疗美容手术风险。

(五)建立财务合规制度,防范税务风险

    医美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合规制度,尤其是经营、财务合规管理制度。医美机构应当对内部财务实施全方面管理,确保企业发票利用、合同签订等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不仅如此,医美机构还应当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以及合规管理人员,由专人负责企业内部经营所涉发票事务,并且通过指定合规管理人员,形成各部门、各专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规范机制,防止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损害企业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

    医美机构应当针对内部发票利用、管理等开展定期的财税、法律知识培训。通过财税、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内部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财税基础和法律意识,使得医美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法律责任有所认知,从而进一步加强建立涉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相应犯罪行为的发生。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贝赛 陈钰烨 金琳